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全校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我校劳动纪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考勤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出国、产假、病事假等的处理规定严格按照《燕山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强化责任,抓好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将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发放工资、津补贴和享受其他待遇的重要凭证,同时作为个人工作业绩考核、个人职务晋升(晋级)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除专任教师以外的职工必须认真遵守学校坐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三、专任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或无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不得无故离校,并按时出席学校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和集体活动。
四、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会议组织单位请假。
五、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准外出兼职。
六、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有关考勤具体管理规定:
1、校属正式职工、编制外聘用人员、返聘人员、研究生助管均遵循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各单位务必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如实及时送交人事处,并由单位负责人对缺勤人员、回岗工作人员做出书面说明或附缺勤人员请假审批表,若未能及时报送,学校将暂停该单位所有职工本月校内岗位津贴的发放。
2、校属正式职工无论产假、因公或因私出国、国内长短期培训学习均需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相应的生育保险手续、出国身份收入证明和培训费用支付事宜。在产假、因公出国、国内长短期培训学习期内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其中,专任教师依据年终工作量考核情况可予以补发。因私出国(含培训学习、访问合作)人员在出国期限内停发国家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待回国后视情况予以补发;教职工探亲假(含出国探亲)原则上均安排在寒假、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3、校属职工国内外长短期培训学习(合作研究)不得超过协议或批准期限,若学习或工作必需延长期限,应提前15个工作日内履行书面延期手续,未履行或履行不及时的按照旷工处理。经学校批准国内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年,攻读硕士学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国内外培训学习(合作研究)超过半年的人员每学期期末须向所在中层单位提出学期学习或工作书面总结。
4、各类假期时间的计算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
5、各单位应设立责任心强的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统计查实工作。
6、编制外聘用人员、返聘人员、研究生助管均采用《燕山大学编制外人员考勤表》报送考勤,请假人员均须填写《燕山大学请假审批表》,表格自人事处网站文档下载栏下载打印。
燕山大学人事处
20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