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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定额结算标准
2014-07-11 10:28  

生育保险定额结算标准

单位:元

生产方式

定额标准

省级收费标准医院

市级收费标准医院

县级收费标准医院

顺产

1500

1300

1100

侧切顺产

1800

1550

1300

侧切吸引产

2100

1800

1600

侧切产钳产

2200

1900

1700

剖腹产

3500

3000

2600

妊高症

5500

5000

终止妊娠定额补贴标准

单位:元

时间

各级医院、计划生育站

怀孕不满2个月

250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

500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

700

怀孕满6个月以上

1500

上环

150

取环

350

生育女职工须知

一、生育女职工生育实行定点医院、定额结算的管理办法。

二、生育女职工在临产前一个月向参保单位劳资部门提出选择定点医院的申请,由劳资人员到市医保中心开具去定点医院住院的生育介绍信。生育女职工住院当日必须向医院递交生育介绍信和产妇登记表,否则,费用自负;产妇出院后应向单位提供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剖腹产诊断书、产妇登记表、独生子女证,作为结算生育津贴的依据。

三、生育女职工住院时应与医院签订住院协议书,并遵守协议书各项条款和定点医院的各项规定。

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指女职工本人住院后的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不含医院诊断可顺产,本人或家属要求剖腹产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上述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院结算。

五、生育女职工住院需交一定数额的押金,主要用于自费项目,如:新生儿费用、自费药品或物品、特殊病房(康乐待产室、家庭式母婴间、特护母婴同室、母婴同室的婴儿床位费)等费用。

六、生育女职工住院生产期间,与生育无关疾病的诊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生育保险附件.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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